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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离婚纠纷

  由审判员林瑞荣对本案进行了诉前调解。

案情介绍:

  2010年5月7日原告林某坤与被告黄某妹于1998年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即同居生活,1999年5月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8年5月19日生育女儿林某清,2002年5月23日生育儿子林某。原告诉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感情,婚姻存续期间因性格不合,无法沟通,致使男女双方无法共同生活。至今男女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此,原告向秀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

  案件受理之前,法官首先对原告询问以了解基本情况。原告表示被告同意离婚且可以马上通知其到庭。被告接到原告电话后,当即表示愿意接受法庭调解。不久,被告到庭,法官遂于调解室对双方当事人分别询问、调查情况。在听取当事人陈述中,发现虽然对方当事人有错误,但提出离婚一方当事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时,在指出对方错误的同时,也要指出这方当事人在婚姻家庭中的缺陷,引导其检讨自己的不足,通过检讨不足,认识婚姻是双方的事,在此基础上,法官对原、被告进行了批评教育,双方逐渐意识到自己的不对之处,均表示了“好聚好散”的意愿。经过询问及双方的辩论,法官对案件心里开始有数,对案件的发展预测达到胸有成竹的地步。之后在经办法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提出子女是双方爱的结晶,尤其是提倡优生优育,少生独生的情况下,子女更是父母的掌上明珠。要抓住这一特点,引导婚姻双方从子女的成长考虑,来引导双方当事人肩负起社会责任和父母责任。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了调解协议:

  一、原告林某坤与被告黄某妹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林某清由被告黄某妹抚养,婚生儿子林某由原告林某坤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三、夫妻共同财产坐落在田柄村西埔的二层房屋约120平方米归原告使用。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林某坤负担。

  本案圆满结束,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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