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诚信,竭诚为您服务!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离婚纠纷

分享到:0

  原告赵X与被告曹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8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吕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及委托代理人江X和被告曹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10月16日经人介绍办理结婚证,同年12月9日生一男孩。2001年正月初九日举行婚礼。婚后被告沉于赌博,夫妻经常打架,2006年元月,原告诉至法院,后经劝解撤诉;但被告不思悔改,夫妻无和好可能,只好再次起诉,请求:1、离婚;2、男孩曹X明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被告曹X辩称,“我”儿子七、八岁,“我”不希望离婚。万一她要离婚,儿子由我抚养,原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2万余元的债务共同偿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0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9日生一男孩,取名曹X明。该小孩出生后,较长时间是随祖父母一起生活。2003年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夫妻关系开始不睦。2006年元月原告诉来本院要与被告离婚,后经劝解,原告撤回起诉。此后期间,双方一直未能和好。2007年8月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结婚时原告的嫁妆有:组合家俱一套、彩电一台、VCD一部、摩托车一辆、木沙发一套、上述物品均在被告家中;另外,被告称欠原告姐夫的3300元债务至今未有偿还,其中1600元用于承揽工程费用,1700元用于购买六合彩。被告曹X所提其他债务,在庭审中未提供证据证明事实的存在,且原告亦不予认可,故本院无法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后虽生有一子,但双方并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从2003年原告与被告夫妻关系不睦及原告两次提起离婚诉讼等事实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此,本院对原告所提离婚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财产及债务承担问题,原告的嫁妆属其个人财产,应归原告所有;原告离婚后,有关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原则出发,并结合曹X明长时间随祖父母生活等具体情况,小孩曹X明由被告负责抚养为宜,原告则承担部分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可酌情用原告所有的嫁妆折抵部分,此外另由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人民币8000元;被告因承揽工程欠下的1600元债务,属共同债务,该债务应由原、被告共同偿还;购买六合彩所欠下的1700元债务,属其个人债务,该债务由被告一人负责偿还。被告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的其他债务,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存在,本院暂不予处理。但是,这不影响债权人依法主张权利。综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赵X与被告曹X离婚;、

  二、婚生男孩曹X明由被告曹X抚养成人;

  三、原告所有的组合家俱、彩电、VCD、摩托车、木沙发等嫁妆留在被告处折抵部分子女抚养费,另外,由原告一次性付给被告子女抚养费8000元(此款限原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告);

  四、夫妻共同债务1600元由原、被告各负责偿还800元;被告曹X个人所欠的1700元债务由曹X负责偿还。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三日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刘睿
  • 手机:13813990202
  • Q 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邮箱:13813990202@163.com
  •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新城科技园国际研发总部园4A栋1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