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诚信,竭诚为您服务!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协议离婚

分享到:0
陈燕因孩子之父死亡诉刘恩成等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原告: 陈燕,女,28岁,无固定职业,现在哈密铁路分局水电段,住该段住宅区37单元10-2号。 被告: 刘恩成,男,67岁,新疆昌吉芳草湖农场三场退休工人,住该场。 被告: 刘宝荣,女,26岁,新疆哈密农场管理局火箭农场8连农工,住该连。 被告: 新疆哈密农场管理局火箭农场建筑公司(下称建筑公司)。 原告陈燕与前夫刘宝国于1989年12月25日经新疆昌吉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经双方协商,婚生子刘超(2岁零3个月)由刘宝国抚养。双方离婚后,刘宝国即于次年从原单位调到建筑公司;不久,原告陈燕也离开原单位,与哈密铁路分局水电段工人陶志伟结婚。1991年8月24日,刘宝国因公死亡。当时,因建筑公司及刘宝国的亲属均不知陈燕在何处,刘超的祖父刘恩成、姑姑刘宝荣对担任刘超的监护人有争议和顾虑,建筑公司即行文决定: “刘宝国的遗子刘超由建筑公司支付抚养费至18岁;4至10岁每月30元,11岁至18岁每月45元,包括生活费、子女费、医疗费等;刘超的祖父刘恩成、姑姑刘宝荣对刘超有抚育责任,是刘超的法定监护人”。被告刘恩成、刘宝荣服从建筑公司的决定,承担起对刘超的监护责任。不久,原告陈燕得知前夫因公死亡,孩子随祖父和姑姑生活,即想领回孩子随自己生活,并去被告刘恩成、刘宝荣处表明自己的要求,遭到二被告的拒绝。接着,陈燕找被告建筑公司的领导解决,该单位领导表示坚持原决定不变。无奈,陈燕向新疆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 我是孩子的母亲,在他的父亲死亡之后,我是他的法定监护人,而且在经济上有能力抚养他。我的要求符合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请求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三被告答辩称: 根据婚姻法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哺乳期内的孩子应由母亲抚养,在母亲弃儿的特殊情况下也可由父亲抚养。现在刘超的生父已死亡,刘超由祖父、姑姑抚养成长达5年,陈燕又来要孩子不合情理。孩子现已5岁,他是否愿意去陈燕处生活,应征求他的意见。为了孩子健康成长,我们坚持不变更与刘超的抚养关系。 审判 哈密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陈燕与前夫刘宝国协议离婚时,确定婚生子刘超由刘宝国抚养。现刘宝国因公死亡,陈燕作为孩子的母亲有权要求抚养他。被告刘恩成作为刘超的祖父、被告刘宝荣作为孩子的姑姑,要求孩子继续由他们监护,虽然心意是好的,但在刘超的母亲有能力并坚持要求抚养的情况下,他们的要求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该院依照婚姻法 第二十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刘超由陈燕抚养。 刘恩成、刘宝荣、建筑公司不服此判决,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违反法律规定为理由,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提出上诉。 分院经二审审理认为: 陈燕是刘超的生母,其提出抚养刘超的主张合法、合理、合情,应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该院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原告陈燕与前夫刘宝国离婚时,经协议将当时已有两岁的婚生子刘超由刘宝国抚养,这样刘宝国就成为刘超的监护人,对刘超行使监护权并承担监护义务。刘宝国因公死亡后,应由谁担任刘超的监护人呢?根据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规定,应由刘超的母亲即陈燕担任监护人。但是,当时陈燕并不知道刘宝国已经死亡,刘宝国的亲属和所在单位也无人知晓陈燕的下落,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精神,由刘超的祖父刘恩成和姑姑刘宝荣担任临时监护人是可行的。因为他们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和顾虑,刘宝国所在单位建筑公司根据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临时指定刘恩成、刘宝荣共同担任刘超的监护人,也是可行的。刘恩成、刘宝荣担任监护人以后,对刘超履行了监护职责。这些事实表明,刘恩成、刘宝荣担任刘超的监护人,是客观情况决定的,符合法律的规定精神,而且有能力履行监护的职责。 在这种情况下,本案原告陈燕在知道情况后,提出刘超由她监护的诉讼请求,法院是否应该支持呢?上面说到,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这就是说,一方面,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法定的监护权,只要未成年人的父母没有死亡,而且他们有能力履行监护职责,任何人就不能取消他们的监护权;另一方面,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的监护义务,只要他们没有死亡,而且有监护能力,他们就不能以任何借口推脱承担监护义务。本案原告陈燕是刘超的母亲,是法定监护人,其依法对刘超的监护权优先于指定监护人刘恩成、刘宝荣对刘超的监护权。因此,陈燕请求由她抚养刘超,一审法院判决予以支持,二审法院判决予以维持,是正确的。 最后需要指出的一点是: 建筑公司不是变更抚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指定监护人,是在特定情况下进行的,并不因此就成了监护人,因此本案无需将其列为被告。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刘睿
  • 手机:13813990202
  • Q 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邮箱:13813990202@163.com
  •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新城科技园国际研发总部园4A栋1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