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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5月,张某女与丈夫许某男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于6月23日判决二人离婚,并就财产作了处理,许某男分得价值10万元的财产。6月25日双方当事人签收了法院送达的判决书。6月28日,许某男外出不幸撞车身亡,法院随即作出了中止张某女与许某男离婚诉讼的裁定。张某女将其安葬后,许某男的惟一亲人其弟王维要求继承其兄离婚诉讼中分得的财产,而张某女认为离婚判决书还未生效,许某男的一切遗产应由她继承。双方争执不下,王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许某男的遗产。

  人民法院受案后,经审理认为,张某女与许某男在判决前双方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互有继承权。其间,许某男因车祸死亡,导致离婚诉讼终止,二人的夫妻关系一直存续到许某男死亡之时,因此,张某女可以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的身份继承许某男的遗产。原告王维作为许某男的兄弟,属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据此,法院于近日判决驳回原告王维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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