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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杨帆) 张女士与李先生在认识两个月后便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 子。不到半年时间里,张女士两次起诉与李先生离婚。2009年11月27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纠纷案,裁定驳回张女士的起诉。 张女士诉称,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不牢固,婚后性格严重不合,李先生性情急躁粗暴,经常打骂张女士,双方曾多次协议离婚,但一直对儿子的抚养权达不 成一致意见。

  2009年4月,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与李先生离婚,因李先生保证将全心全意呵护张女士,张女士撤回起诉。2009年9月,张女士又起诉至法院 要求与李先生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张女士起诉李先生离婚,已经撤诉,没有新情况、新 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依法应当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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