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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马某的哥哥因车祸丧生,留有妻女二人,后马某嫂子改嫁,房屋留给马某父母居住。2009年房屋拆迁时,马某私自占有了该房屋拆迁款项。为此,马某的嫂子、侄女等亲属将马某告上法庭,要求分配拆迁安置补偿金。法院判决马某给付原告安置补偿金共计11万元。因马某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马某一方面以各种借口拒不执行,一方面与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共同财产归女方所有,并将存款转移到妻子名下,企图逃避法院的查询和控制。法院通过银行调取转帐凭证,查询到该款项经马某妻子帐户转移,马某及其妻子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过案情分析,执行法官认为被执行人有规避执行的重大嫌疑。执行法官对马某夫妻二人阐明了拒绝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严重法律后果,在证据面前,马某夫妻最终承认了其试图通过离婚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将款项主动交出。

  

   法官讲法:

  

   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上述类似情况,被执行人利用离婚逃避债务是一种常见的规避执行的手段,一般都表现为被执行人与配偶在法院调解离婚或者是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将全部或大部分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而对外欠债的被执行人一方则承担全部债务,导致被执行人在表面上无财产可供执行,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该债务可以是被执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也可以是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约定(财产分割约定)其约定无效。《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认定离婚逃债行为实属一种无效民事行为,其财产约定应自始无效。另外,根据《婚姻法》第41条、《民法通则》第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即使夫妻已经离婚,只要能证明债务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则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夫妻财产分配协议仅对离婚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该协议对债权人不产生法律拘束力,如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即使不是以转移财产为目的的离婚,夫妻对其共同债务也应承担清偿责任,对于以离婚为借口企图逃避债务履行的行为是找不到法律漏洞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执行系统开展了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采取多种措施制裁规避执行行为。针对以离婚来规避执行的行为,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我国刑法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因此,妄图以离婚逃避执行,往往会落得“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下场,不但责任难逃,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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