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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

来源:南京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lylhvip.com/ 时间:2015-03-27 15: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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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草案)

第一条

【条文主旨】婚姻登记瑕疵的处理

【法条表述】当事人因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经审查不属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的,应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

第二条

【条文主旨】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法条表述】男方以同居期间的财产、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不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

第三条

【条文主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法条表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配偶外的其它监护人一般不能代其提起离婚诉讼,但配偶一方有虐待、遗弃、擅自处分夫妻重大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除外。

第四条

【条文主旨】分居期限的认定  

【法条表述】一方以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为由请求离婚的,夫妻双方为和解所为之三个月以内的共同生活并不导致分居期限的中断。

分居以夫妻双方有无家庭共同生活为判断标准。

第五条

【条文主旨】双方均有过错的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法条表述】一方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经审查后认定双方均存在过错,且过错程度相当的,不支持一方当事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如双方均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法院经审查后认定双方均存在过错,但一方过错明显大于另一方的,可根据过错程度及造成的损害后果严重程度分别判决赔偿额,

六条

【条文主旨】对“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                    

【法条表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婚前或婚后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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