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诚信,竭诚为您服务!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子女抚养

分享到:0

        【追索抚养费】追索法定抚养费的诉请为何被驳回?

    原告甲系乙与丙的婚生子。2004年春,乙诉至法院,要求与丙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乙与丙达成协议,甲由乙抚养,乙自愿承担甲的全部抚养费用。离婚后不久,乙以自己没有经济能力负担甲的衣食住行为由,以甲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丙每月支付甲抚养费3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2004年春,乙与丙离婚时协商约定的由乙负担甲的全部抚养费的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甲的合法权益。只有在乙的给付能力降低和经济收入比离婚时显著减少,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甲所需费用,已经影响甲健康成长的条件下,才能要求丙给付抚养费,但原告方未提供相关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抚养费是父母双方在离婚时为了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而应当承担的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间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有的父母片面理解该条规定,认为可以随时提出增加抚养费,有的甚至把该条作为一个利用的工具,在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过程中,为了达到离婚目的,不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但在离婚后,又利用上述规定,马上提出增加抚养费诉讼。事实上,这种做法有时并不能达到目的。当然,父母双方在离婚时作出放弃一方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协议后,子女在必要时仍可以向不给付抚养费的一方要求给付。因为事物总在不断变化之中的,随着时间的推移,父母双方的收入情况及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需求数额随之会有变化,使得以离婚时的情况为依据所作出的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尽合理,不加变更,就无法保证子女正常的生活和教育需要。如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及有其他正当理由等。

    对于原定标准虽然不合理,但原定协议后,没有发生新的情况变化,全部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方,仍有能力全部承担子女抚养费的,其要求追索抚养费的请求不能支持。本案中,甲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对此加以证明,其诉讼请求当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刘睿
  • 手机:13813990202
  • Q 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邮箱:13813990202@163.com
  •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新城科技园国际研发总部园4A栋1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