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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中的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行为的,既违背了民法基本的诚信原则,也侵犯了配偶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实施违法行为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或是离婚时发生以上情形,夫妻共同财产要如何处理?以及离婚后才发现以上情形,要如何保护受害方的权益?《民法典》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本条规定可知,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平等的享有所有权,自然也平等享有对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权利,且处分应当在诚实、互信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

  无论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还是双方已经进入离婚诉讼阶段,只要夫妻中的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均可以要求对其少分或是不分。

  另外,夫妻中的一方为了达到减少对方分得财产数量的目的,不惜牺牲自己的利益,任意使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给夫妻共同财产造成无谓损失的行为,亦严重侵犯配偶的财产权利,构成民事侵权。

  实践中,夫妻一方自行或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意图侵吞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并不少见。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是在离婚后才发现自己的财产权利受到侵犯,可以再一次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但应当注意的是,再次提起分割请求的期限,受诉讼时效的约束,自该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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