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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婚姻法知名律师

来源:南京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lylhvip.com/ 时间:2021-06-11 1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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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我们知道就是夫妻双方感情不和,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行为,离婚后代表着夫妻关系的结束,会带来财产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变更等等,接下来小编整理的关于离婚协议纠纷的管辖权的相关内容。

  一、离婚协议纠纷的管辖权

  1、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离婚案件管辖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原、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7、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离婚时的财产应该怎么处理

  1、根据《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拿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根据《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根据《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爱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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