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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那么给付彩礼后,未进行结婚登记,给付彩礼的一方能够要求返还全部彩礼吗?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就处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余某和严某于2017年自由恋爱,2018年5月举行订婚仪式,男方余某给付女方严某彩礼168000元,女方实收80000元,男方还为女方购买了价值33580元的四件金器,女方为男方购买了金项链一条。后因双方性格差异太大未能进行结婚登记,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女方拒绝返还。男方遂诉至法院,要求女方及其父母返还彩礼88000元及四样金器。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法》解释(二)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并不包括虽未登记,但已经同居生活的情形。本案中,余某和严某订婚后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已经开始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曾导致女方流产,对女方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女方虽应返还彩礼,但不应该全部返还,而是根据未能进行结婚登记的原因、双方过错程度、经济能力酌情返还。在承办法官耐心的释法说理之下,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彩礼人民币27000元;双方互相返还金器,并当庭履行完毕,做到了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婚姻法》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结婚给付彩礼的习俗普遍存在,有些地区彩礼的数额还比较大,后因种种原因未能进行结婚登记而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有上升趋势。

从性质上来说,彩礼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给付彩礼后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则所附条件没有成就,给付彩礼的一方有要求返还彩礼的权利,法院对此应予支持。但是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应结合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原因、双方的过错程度、有无同居生活及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对女方身体造成伤害等因素综合考量。

同时,法官提醒结婚男女应崇尚文明节俭的婚姻礼俗,移风易俗,树立正确的婚姻价值观念,自觉抵制高价彩礼、铺张浪费、低俗婚闹、随礼攀比等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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