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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5月,大坞镇某村村民刘某与妻子李某协议离婚,7岁的儿子刘某某由李某抚养。今年9月25日,刘某某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因事与同学张某打起来,将张某推倒在地,张某左脚脚踝撞在一块三角石头上,当即哇哇大哭,在同学的搀扶下仍不能站立。随后,张某被送到医院,经诊断为脚踝骨折,需做手术。手术后住院10天,张某康复出院,共花去医疗费9000元。出院后,张某的父母多次找到李某要求赔偿。然而李某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万般无奈之下,李某想到了前夫刘某。可李某话还没说完就被刘某推出门外,认为儿子随李某生活,李某是儿子的监护人,儿子闯祸是李某监护不当所致,责任全在李某,应由李某赔偿。经人指点,12月6日,李某来到大坞司法所寻求帮助,希望刘某能承担部分医疗费,所长张灏热情接待了她。

  在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张灏随即带领所内干警前去调查,给张某的父母作了调查笔录,然后找到了刘某。张灏对刘某指出,你儿子迄今还不满8岁,属于法律界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范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可知,孩子致伤他人,其民事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但对于“谁是监护人”这个问题,你的说法存在着明显的偏颇。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父母的离婚并不能改变未成年人与其父母的关系,所以离婚的父母也就不能以“离婚”为由来否认自己是子女监护人的身份。

  简而言之,你在与李某离婚后虽然未与孩子共同生活,但并没有丧失对儿子的监护权。有这个前提在,当儿子闯祸时,你自然也就难逃干系。不过,鉴于父母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难以对子女实行直接监管的实际情况,当未成年子女闯祸时,其离婚后的父母所承担的责任是有大小之别的。司法解释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李某在家务农,生活艰难,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你和李某共同担责不仅合乎情理,而且符合法律规定。经过司法干警的说服教育,刘某认识到自己的过错,愿意承担一半的医疗费,双方达成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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