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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在起诉离婚或是协议离婚时,一方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完全不知情或是没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在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后,受害方依然可以在取得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到对方户籍地或是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该部分被隐匿的共同财产。对于该部分共同财产的分割,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即三年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期从发现时起算。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本条规定可知,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平等的享有所有权,自然也平等享有对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权利,且处分应当在诚实、互信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

  不论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或是离婚时发生夫妻中的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行为的,既违背了民法基本的诚信原则,也侵犯了配偶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实施违法行为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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