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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儿16年后,张先生发现与自己长相和性格差异巨大的儿子并非亲生。因感觉人格尊严受到侮辱,他与妻子协议离婚,并起诉索赔损失。近日,顺义法院判决张先生获赔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共10万元。

  张先生诉称,1991年,他和李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登记结婚,1992年6月生育一子。婚后,李女士性格暴躁,经常与他吵架,经常拒绝夫妻生活。在儿子成长的过程中,他发现儿子的长相及性格与他差距越来越大,让他很疑惑。

  去年8月,他带儿子到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进行了亲子鉴定。结论为,他不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

  张先生说,事实真相让他精神受到打击,他感觉自己的人格和尊严都受到了莫大侮辱。一个月后,他和妻子协议离婚,分割了共同财产。李女士拒绝赔偿他因抚养孩子支付的抚养费及精神损失费,于是他决定起诉。

  开庭时,李女士称自己现在没有工作且要单独抚养孩子,负担很大。她还说,分财产时,她领走了家里的全部债务,这已是对张先生的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张先生诉求。法院认为张先生既然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就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李女士应赔偿他16年来支付的抚养费。因此事给张先生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精神伤害,李女士还应给付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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