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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原审被告) 郑世发,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琼山市府城镇居民,住琼山市府城镇锈衣坊13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饶建萍,女,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琼山市福利厂工人,住琼山市演海镇。

  上诉人郑世发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琼山市人民法院(2001)琼山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原告与被告恋爱成熟后,于1997年5月7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和好,1997年10月7日生育一男孩郑代杰(随被告生活)。孩子出生后,原告与被告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因家庭琐事打骂原告,致使夫妻感情恶化,2000年6月6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改善关系,继续分居生活。2001年4月18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经原审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未能主动争取改善夫妻关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鉴于孩子长期与被告共同生活,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离婚后,孩子由被告抚养。故判决:一、准予原告饶建萍与被告郑世发离婚;二、离婚后,孩子郑代杰由被告郑世发抚养,原告饶建萍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予被告,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郑世发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无固定收入且患有传染性疾病乙型肝炎,离婚后,孩子郑代杰应由被上诉人饶建萍抚养。饶建萍答辩: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自由自主恋爱成熟后,于1997年5月7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好。1997年10月7日生育一男孩郑代杰。孩子郑代杰出生后,上诉人、被上诉人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00年6月6日被上诉人饶建萍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海南省琼山市人民法院(2000)琼山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饶建萍与郑世发离婚后,双方仍未能改善夫妻关系,和好如初,而是继续分居生活。2001年4月18日被上诉人饶建萍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无共同财产。婚生孩子郑代杰一直随上诉人生活。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世发经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未能主动改善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饶建萍再次起诉离婚,郑世发亦表示同意离婚,应予准许。鉴于孩子郑代杰随上诉人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双方离婚后,孩子郑代杰由上诉人抚养。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郑世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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