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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原审被告) 杨国喜,男,27岁,汉族,初中文化,万宁市东沃镇四维村委会岭头村人,现在海南医学院校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欧秀兰,女,25岁,汉族,万宁市东沃镇分洪村委会欧排村人,农民。

  上诉人杨国喜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万宁市人民法院(2002)万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为,原、被告婚后没有很好地珍惜夫妻长时间培养的感情,因为家庭的小事发生争执又没有很好地处理,导致双方矛盾越来越大,夫妻分居已达二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婚生小孩杨康,为其成长利益出发,结合原被告收入情况,归被告抚养较为有利,应由被告抚养。原告主张被告家人向其娘家借款2000元,不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另案处理。被告主张借亲戚8000元用于结婚和寻找原告向亲戚所借8000元不属夫妻共同债务,因该二笔借款不是夫妻共同生活中的借款行为,而属于被告个人借款,故不属夫妻共同债务。且被告的主张未能向法庭提供足够的证据,本院不予认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4项、第36条、第4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万宁市法院(2002)万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第1、2项判决。

  2、被上诉人欧秀兰每个月承担孩子杨康抚养费70元,从2001年起(直于小孩年满十八岁为止),限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一次性给付。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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