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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与王女士相识相知后结为连理,在共同生活数年后因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不料,离婚诉讼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离婚诉讼进行的过程中,债权人陈某一纸诉状将张先生和王女士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50万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陈某诉称,近年来,张先生和王女士曾经四次向其借款,数额达50万元之多并以一处房产作为抵押。张先生和王女士至今未能返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陈先生并向法院出示了欠条。

庭审中,张先生以欠条的签名并非其本人签字为由,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王女士认可欠条的签名系自己所签,且承认张先生的签名为其代签。原告陈某对王女士的表述予以认可,但在庭审中对订立欠条时张先生是否在场的表述前后不一致。

也承认该欠条上张先生的签名为王女士代签,且原告陈某在庭审中对法院对该证据中被告张先生签名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又因被告王女士对该证据无异议,故对该证据中被告王女士的签名予以确认。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被告王女士向原告陈某出具的欠条,可以认定王女士与陈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欠条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而欠条上被告张先生的签名为王女士代签,陈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张先生签订欠条时在场或对签订欠条一事知情,并且王女士没有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投资,故无法认定张先生与原告陈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同时依据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原告陈某认可未就案件所涉及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法律上抵押权并未设立。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女士偿还原告陈某借款及利息,驳回了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不是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而是以夫妻离婚为背景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本案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夫妻离婚过程中,他人持夫妻一方书写欠条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会如何裁判?此类案件中,法院如何明确判断标准十分重要,如果标准过高,那么就会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利难以得到保障;但是如果标准过低,那么就会导致夫妻一方利用此类诉讼达到损害另一方合法利益的目的,为离婚纠纷的处理埋下隐患。法院在对此类问题做出判断时会考虑两个标准:一是债权是否真的存在,二是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投资。

在确认债权是否真的存在时,要考虑借款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出借方是否履行了借款义务;在确认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投资时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夫妻之间是否有共同债务的合意,二是从用途上考虑,债务是用来婚后共同生活,三是夫妻双方都受益,则双方都负有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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