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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刘叶龙,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满族,阿城市松峰山镇新明村农民,现住阿城市松峰山镇新明村二组。

  被告赵文香,女,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阿城市松峰山镇新明村农民,现住阿城市松峰山镇新明村三组。

  本院于2004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叶龙与被告赵文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彦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03年3月15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孩刘畅(2003年3月15日出生)。双方婚初感情一般,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口角。现感情已破裂,请求离婚。被告到庭后,承认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叶龙与被告赵文香离婚;

  二、原、被告之婚生女孩刘畅,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04年9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

  三、夫妻的共同财产彩色电视机一台,VCD机一台,归原告所有;洗衣机一台,归被告所有;

  四、夫妻的共同债务4200元,由原告负责偿还2000元,被告负责偿还22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500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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