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离婚又“娶”新娘一男子涉嫌重婚被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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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自己有配偶却又与她人公开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2013年4月23日,呼和浩特市的杨某某(男)被和林县检察院以涉嫌重婚罪提起公诉。
据了解,2008年5月4日,杨某某与朱某某登记结婚,由于工作原因二人聚少离多,感情逐渐淡漠,加之感情不合,二人于2011年提出离婚。在此之前,杨某某结识了闫某某,并在彼此的交往中确立了对象关系。当年7月杨某某与朱某某协议离婚并在某公证处对离婚协议做了公证,但并未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也并未领取离婚证。2011年10月杨某某在告知闫某某自己结过婚但现已离婚后,二人在和林县某宾馆举行了隆重的婚礼仪式,并宴请了双方的亲朋好友及同村的村民,此后二人也未领取结婚证,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2年4月生育一子。
和林县检察院认为,杨某某有配偶,又与她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2008年5月4日,杨某某与朱某某登记结婚,由于工作原因二人聚少离多,感情逐渐淡漠,加之感情不合,二人于2011年提出离婚。在此之前,杨某某结识了闫某某,并在彼此的交往中确立了对象关系。当年7月杨某某与朱某某协议离婚并在某公证处对离婚协议做了公证,但并未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也并未领取离婚证。2011年10月杨某某在告知闫某某自己结过婚但现已离婚后,二人在和林县某宾馆举行了隆重的婚礼仪式,并宴请了双方的亲朋好友及同村的村民,此后二人也未领取结婚证,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2年4月生育一子。
和林县检察院认为,杨某某有配偶,又与她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