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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离婚或同居的财产分割来说,一般会有相对于普通离婚、同居财产分割较特殊的情况发生,如:复婚又离婚财产的分割、情侣结婚前分手而又有彩礼或房产需要分割等等。

      (一) 离婚又复婚,夫妻共同财产怎么算

     我们首先要认识到离婚后又复婚是与前一次不同的二次婚姻,对财产的处理将会有影响,比如说:当事人在第一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第一次离婚时,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假设分给甲方,其补偿给乙方一定的货币,甲方取得全部产权。在其补偿给乙方一定的货币而又没有完全补偿给乙方后双方又复婚的,那么该房屋作为甲方的婚前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如双方再次离婚的,该房屋参不参加离婚财产分割,还是归甲方单独所有。 这就是说第一次离婚所分割的财产属于复婚时的各自的个人财产,而在进行复婚后,婚姻续存期间夫妻双方的合法经济来源才能算是复婚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

     (二)在财产分割时还会遇到一些复杂离婚财产的分割,这时我们分割的依据是什么?

        随着现代生活物质水平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特殊财产会在双方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加入进来,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存款和房产,还会有一些特殊的如:古董字画、私车、股票基金等非现金式的财产需要在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加入进来。此外,在房产分割上也会出现,出资者与双方的关系以及房屋产权等问题特殊的情况发生,因而会形成一个复杂的离婚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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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当情侣在结婚前分手的特殊情况发生,他们的财产该如何分割?

        在我国传统的思想概念里,拥有属于个人的房子是结婚生子的必须,而正是这样,情侣们准备结婚前都会购置好属于自己的房产。但是当准备结婚的情侣因为某些原因要在结婚前分手,那购置的这套房产又该如何处理?如何分割呢?我们来看一个相关案例:

       案 例

       张强和王芳是一对情侣,双方为筹备结婚,于2003年5月共同购买了一套价格49万余元的房产,并与房产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所购房屋的首付款和契税等由张强支付,张强还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了组合贷款30余万元。2004年,两人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经有关部门核准,房屋产权登记在张强和王芳两人名下。房屋交付后,张强出资装修了房屋。但此后双方为琐事发生纠纷,感情破裂。分手后,两人多次协商处理共同购买的婚房未果。王芳遂诉至法院,要求根据房屋权共同共有的事实,分割系争房屋。分割方案为房屋可以归张强所有,张强须按目前平均价支付其一半即65万元。庭审中,张强不同意分割系争房屋,他认为当初购买房屋是为了结婚,首付款和契税都是自己支付的,购买时王芳提出要作为共同购买人,自己是基于双方要成为夫妻的前提才同意的。但是现在双方恋爱关系已经终止,因此无论是从法律还是道德的角度,王芳都不能对房屋享有权利。

      法律分析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产权人以登记为准。系争房屋的权利人为张强和王芳,双方对此都没有异议,应认定该房屋为张强和王芳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享有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因此。原告要求分割系争房屋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由于本案系争房屋购买的钱款(包括贷款)均由被告支付,并由被告出资进行了装修,原告王芳并没有出资。依照法律规定,在分割上应当适当考虑双方应得份额,故原告王芳要求以房屋一半的市场价进行分割的要求,与法律不符,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该套房屋权利归被告张强所有,张强应支付原告王芳房屋产权折价款7万元。

       答   疑

房地产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关于房地产这种不动产的权利归属问题,我国实行登记生效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即房屋的权利人是根据房地产权利登记凭证上载明的权利人为准的。因此在本案中,房地产权证上产权登记人是张强和王芳两人,所以该套房屋应属双方共同共有。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王芳要求分割共同共有的财产于法不悖,应予支持。但是共有财产的分割一般有以下几个原则:一、自愿原则,有约定的从约定。二、公平公正原则,共有人对共有物产生做出贡献的大小,如果不能区分贡献的大小,原则上是均分。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双方在结婚前并没有对共有的房屋如何分割达成约定,因此应当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来分割共有财产,张强出了系争房屋的购房房款及办理相关手续的资金,并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主要份额理应归其所有。该套共有房屋,张强做了几乎所有贡献,但是房屋在两人共有的过程中升值,对这部分的增值款,双方都有一定的贡献,所以法院最后判决,王芳酌情分得7万元房屋折价款。

        在这我们要作一个提示:目前,社会上不少情侣在婚前就共同购买了房屋,有的是家长共同出资,产权为未婚夫妇双方的名字;有的是未婚夫妇一方出资,共同署名等。但是,情侣最终若未成婚并分道扬镳,就会带来共同产权房屋分割的法律问题。恋爱关系不属婚姻法保护范围,涉及的财产问题只能参照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但是,本案中双方对共有物贡献大小十分清晰的案件在生活中是少见的,多数情侣在买房装修过程中的出资情况很难认定,最后只能根据公平原则平分。所以,未婚情侣在婚前如果购买房屋或者购置其他大宗物品时,应尽量进行财产公证,对双方的权利作出明确约定,以避免因权属不清而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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